平果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服务指南
原创 来源: 发表于:2020/07/06 18:43:45 浏览量:2539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复印件1份;
4、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两份)(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三)申请人资格: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4、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首次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受理,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证书工本费:10元/本。
2.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五、受理流程图: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4、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不收费。
2.财税〔2019〕45号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2、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证书工本费:10元/本;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农民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4、土地灭失的,要实地查看;
(二)申请人资格:
1、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2、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个人)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历史沿用地的,提供历史沿用地的相关材料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核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容积率、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提交:(1)政府批准文件;(2)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等自然资源部门意见证明;
3、涉及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提供交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原件;
4、企业更名需提交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其他单位更名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更名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土地坐落的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交原门牌已变更为新门牌的证明;
6、《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1份,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1份;
8、办理面积变更登记的,需提交:拆迁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面积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土地分割的,提交规划部门意见文件;
9、不动产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10、缴纳相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公证书》原件或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1份;
(8)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之间转移)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四、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之间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土地灭失的,进行实地查看;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不收费
3.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互换的批文、《互换合同》、《互换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4、缴纳出让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核原件);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之间)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之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要进行实地查看;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属拆迁房屋的,出具的房屋拆迁协议等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集资房)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即分摊面积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购房合同书》原件;房改房、集资房提交房改办的审批表原件;
4、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房款的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
一、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即分摊面积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预告登记证明》或《购房合同书》原件;
4、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购商品房)
一、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预告登记证明》或《购房合同书》原件;
3、缴纳税费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证明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的除外;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权利人到场或经公证或司法文书)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法院拍卖)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提交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属于拍卖:委托拍卖书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4、《出让合同》原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
5、缴纳出让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一、申请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买卖契约原件;(属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房改办上市审批材料原件;)
4、缴纳出让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核原件);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分割公证书》原件;属法院判(调解)离婚:提交民事调解书、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4、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或国土资规【2016】6号文件1.8.6.1的材料;属法院裁定继承的:提交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文件原件;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房改办上市审批材料原件;
4、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3、国土资规【2016】6号文件1.8.6.1的材料包括: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证明;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能够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为继承人或转继承可参考上述材料提供;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所有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受理。
4、公示期不计入办结时限。
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坐落变更)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身份变更的材料;
4、土地坐落的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交原门牌已变更为新门牌的证明;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规划调整、面积变更、容积率调整)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政府批准调整规划、容积率、面积变更的批文复印件;
5、交清出让金地价款证明原件;
6、单位自建房屋改、扩建、翻建的,需提交: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图》等规划手续材料原件,包括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施图原件一套;
⑵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个人私房改建、扩建、翻建及房屋设计用途变更的,需提交: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单》及附件等规划手续;;
9规划调整、面积变更、容积率调整,提交变更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10、缴纳相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换证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工本费:1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原件;
4、房产测绘报告(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两份);
5、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变更)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合同原件;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房改办上市审批材料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1份,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1份;
4、缴纳出让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作价出资协议书》(或作价出资公证书)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
4、缴纳出让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改制批文、国资委批复、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资产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出让合同》原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
4、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凭证复印件;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遗失补发)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的凭证;(声明满15个工作日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遗失补发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受理,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3、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企业)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性质:非行政审批
设定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平果市不动产登记局
审批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符合申请宅基地首次登记的村民;
平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
5、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两份)(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未占用基本农田及补充耕地证明原件1份;(规划股协助提供)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复印件1份;(审批办协助提供)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首次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受理,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工本费:10/本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十一、受理流程图: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性质:非行政审批
二、设定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平果市不动产登记局
四、审批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村民;
平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两份)
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1、未占用基本农田及补充耕地证明原件;(规划股协助提供)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首次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受理,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工本费:10/本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十一、受理流程图: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性质:非行政审批
二、设定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平果市不动产登记局
四、审批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村民;
平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屋;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复印件;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十一、受理流程图: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登记
2、性质:非行政审批
二、设定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平果市不动产登记局
四、审批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登记的村民;
平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六、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1份(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填写后,村组签字盖章)
4、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7、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被监护人因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3 、国土资规【2016】6号文件1.8.6.1的材料包括: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证明;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能够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为继承人或转继承可参考上述材料提供;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所有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受理。
4、公示期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10元/本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原件;划拨土地抵押提交划拨土地抵押承诺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多次抵押的,后位抵押权人提供《余额抵押知晓函》,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有约定需抵押权人同意的,须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3、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工本费10元/本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抵押权预告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抵押权预告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3、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原件;房改房、集资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提交划拨土地抵押承诺书;对不动产进行多次抵押的,后位抵押权人提供《余额抵押知晓函》原件,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有约定需抵押权人同意的,须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原件;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强制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可单方申请,并提供法院强制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件各1份);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主债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及抵押人的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企业之间)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申请报告
百色市不动产登记局:
抵押人(义务人),不动产坐落于百色市号房,曾于年月日在局办理不动产(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号为:),借款合同号为:号,主债权额为元人民币,贷款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双方认定为元人民币。由于该房屋已竣工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申请转为抵押权登记,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申请。
抵押权人(权利人):抵押人(义务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平果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服务指南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原件;
4、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强制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可单方申请,并提供法院强制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申请报告原件;(在房产局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供)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书原件2份;
2、《商品房买卖合》原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需提供)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4、《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预告登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预告登记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申请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转让合同》原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查封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裁定书原件;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平果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查封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裁定书原件;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3、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40元/件,其他非住宅275元/件;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异议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6-5889105
2.投诉电话:0776-5889129,0776-5889036
六、受理流程图: